教泽与启迪:怀念先师赵俪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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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客 发布于2008-07-16 0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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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是“亚细亚方式”之说在中国的热情弘扬者,这成为他被打成右派的一个潜在因素
偏偏赵先生这个“不识时务”的天真左派很执著于这个理论,在1949年后的几次讨论中他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最热情的弘扬者(甚至不用说“之一”)。早在我尚未正式成为先生弟子的研究生复试期间,他就赠给我一本日知译的早期繁体字版《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这篇关于“亚细亚方式”最详尽的叙述是马克思1857-1858年手稿中的一节,而日知译本是流传很少的非正式译本。后来该手稿有刘潇然译本和中央编译局的《全集》第46卷本,但在1978年,这两个版本都尚未问世。老实说,刚刚从大山中走出的我当时读得是一头雾水,这不仅因为该文作为手稿本身就写得艰涩,日知又只译出其中一节,没有上下文实难理解,而且这种早年译文与后来我们熟悉的表达方式也有不小差异。当时我不明白研究中国史何以要必读这样一本书,后来我渐渐理解了:当年争取自由民主的左派青年在反对国民党专制时读到“亚细亚方式”理论时的心态,与沙俄专制的反对派普列汉诺夫们应当说是非常相似的。与其说他们是在对古史实证资料(1940年代人们知道的古史资料与今天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充分掌握后觉得与马克思的叙述恰好契合,不如说他们对现实生活的感受使其在价值判断上倾向于这种解释。事实上,赵先生后来被打成“右派”虽另有直接原因,但从当年批判“大右派赵俪生”的文字中可见,他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具有“不合时宜”的异端色彩,也是一个潜在因素。而当时的“古史分期”讨论中,赵先生他们主张的“魏晋封建说”之所以一直不是主流并屡被压制,也并非因为此说在实证上不如正统的“战国封建论”,而是由于此说在“古史分期”诸说中受“亚细亚方式”理论影响最大,言必称“共同体”,不如把“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当作头号“封建”标志的郭沫若一派更合乎“时宜”罢了。
今天我们论史,早已不必纠缠于“古史分期”的意识形态外壳。而从思想史上看,走下神坛的马克思对早期社会的看法演变也完全可以理解。马克思当年把“共同体”看作“人的依附性”之源,这本是从启蒙时代继承来的自由思想所致,很难说是纯粹的史学论断。后来马克思的变化,主要是晚年受摩尔根的影响,明确区分了“部落”与“氏族”,并放弃了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或部落的观点,转而认为“氏族解体”产生家庭。
恩格斯完成了对人类原始状态的描述从“亚细亚专制”到“原始平等”的转变
但是这一点究竟能引申出什么,看来直到最后也并不清晰,我们只知道马克思晚年大量阅读人类学著作,试图有所总结。他死后,恩格斯根据自己对摩尔根的理解(马克思是否同意这种理解,人们已无从判断)写成《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这才完成了对人类原初状态的描述从“亚细亚专制”到“原始平等”的变化:原来由家庭(当时人们理解的父权制家庭)-氏族(族长制宗族)-国家(专制帝国)同构的共同体观念使马克思这时设想的最早共同体虽无“私产”,但极端专制。而后来摩尔根的“氏族瓦解为家庭”观点则引申出“父权(专制)源于私产”、“原始公社”却对应于“原始民主”、“原始平等”的说法。后人不察此变,以大加宣传的“原始公社”为马克思的终身主张,于是遂有“亚细亚”是“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的无谓争论。
而更重要的是:原来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有一种“公(初民共同体)——私(个人自由财产)——公(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的三段论宏观历史假设。但是,不仅第一个“公”在马克思那里是“亚细亚专制”,比在恩格斯那里的“原始平等”更具负面色彩,而且中间那个“私”的定位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马克思那里它只指“市民社会”(即今天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近代社会),此前的全部历程(包括后来所谓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等“前资本主义”时期)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社会,其“进步”的方向(包括“民主革命”的经济内涵)是从“共同体的躯壳”中解放私产、实现财产自由。只有到“市民社会”发达后才谈得上向自由人联合体过渡。而到恩格斯那里,“私”却成了“原始社会”之后所有“阶级社会”(包括“前资本主义”的“封建社会”)的共同特征,于是“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似乎反而具有了摧毁财产自由的性质。当然,即便在恩格斯那里,“家庭、私有制与国家”本是一丘之貉,取代“私有制”的也应当是自由人联合体而不是什么“国有制”。然而到俄国人那里,崇尚不受制约的强大国家、把“私有制”变成“国有制”就成了新的教条,无怪乎那种贬斥“土地国有制”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要遭厄运了。
追求作为普世价值的自由,“亚细亚方式”理论也可以作为一种由“左”边提供的思想资源
今天看来,我们不必把马克思当年推论的“亚细亚”当作实证的历史学命题。但摩尔根的“原始平等”也受到后来的人类学实证的挑战。“原始”的等级权威不仅在初民社会、而且甚至在动物世界中也能观察到;许多文明,包括希腊罗马文明均来自“王政时代”而非来自“原始平等”,表明初民的共同体虽无“私有制”,但的确不乏奴役色彩。
而更重要的是:并非实证史学概念,但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作为一种批判专制、倾向自由民主的思想资源今天并非没有它的价值。在这方面,后来的魏特夫把它曲解成一种以“治水”为起因的地理决定论概念,并用来专指“东方大河流域灌溉农业区”,这是不能成立的。尽管马克思也有关于水利灌溉的片言只语,但在逻辑上他明确地把“交换不发达”导致共同体对个人的控制这一点作为“亚细亚方式”的基本形成机制,并把它视为普遍存在的人类早期现象。俄国这个并无灌溉农业传统的地方经常被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视为“亚细亚式国家”就是旁证。即便在接受摩尔根影响后,前后期马克思,甚至到恩格斯,关于从共同体的人到个性化的人的基本历史哲学理念仍然是一以贯之。直到“前斯托雷平时代”的俄国社会民主党人,还以此作为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分界,普列汉诺夫关于“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的名言即为明证。应当说,追求作为普世价值的自由,这种精神遗产的确不仅仅来自“右”边。至少,经赵先生传承于我的“亚细亚方式”批判理念对于我后来思想的形成,的确有很大影响。
[ 本帖最后由 海客 于 2008-7-16 22:34 编辑 ]
- 海客 发布于2008-07-16 0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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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制度史与“共同体”问题
土地制度史是赵先生学术成就的更重要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他耕耘了约20年。在我看来,这既是先生“社会形态”研究的实证化,也是他农民问题研究的深化。“古史分期”脱开意识形态外衣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史问题,赵先生在1950年代讨论时主要是讲理论,但那时起他就关心“食货”之学。被打成“右派”前,赵先生致力于研究农民战争史。遭厄运后发表文章困难了,反而使先生的研究向纵深发展。按赵先生用他那个时代话语的说法:“从研究爆发时期的阶级斗争深入到研究一般时期阶级关系的演变。”
我国传统食货之学从朝廷财政偏好出发注意田制(朝廷的土地管理)、赋役问题,而现代的“阶级斗争史观”喜欢强调民间的租佃、雇佣、奴隶等关系。从大范畴讲,赵先生无疑属于后者,但前面提到的那种现实感与理论爱好,使他实际上更重视“超经济”关系而非民间的经济往来。因此他谈租佃、雇佣较少,而谈“田制”更多,在时间上则偏重于“田制”作用更大的宋以前,而略于宋以后。然而赵先生谈“田制”自然不同于传统的食货之学。他自谓:“我从事这个项目(按即土地制度史),也有我自己的特点。我是从中国古代土地公有和集体所有解体的不利落,土地私有制中夹杂着公社残余和国家权力的干预,来展开研究的。一句话,就是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可见马克思的“亚细亚方式”理论对先生的土地制度史研究也影响不小。
赵先生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已不同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
但在我看来,赵先生的观点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已有不小差别。本来马克思讲的“亚细亚”是把“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看作一回事的,一种说法认为,“农村公社”就是“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而当年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以“亚细亚方式”理论抨击沙俄体制时也认为,俄国传统的农村公社“米尔”是专制国家的工具。这样的判断甚至影响到现实:苏俄早期与我国都曾把国家编制起来的农民组织叫做“公社”或“人民公社”。另外,马克思早先讲“亚细亚”时通常是含糊地谈论“公社”、“氏族”和“部落”等“共同体”,其间并无严格区分。但是后来受摩尔根、科瓦列夫斯基等人类学家影响,后期马克思乃至恩格斯开始区分“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而恩格斯尤其强调血缘组织“氏族公社”与地缘组织“农村公社”的区分,并认为由血缘到地缘是一大进步。当年苏联讨论“基辅罗斯社会形态”时,就为古罗斯的公社是血缘的还是地缘的(即氏族公社还是农村公社)激烈争论十多年。
而中国三代社会有明显的血缘族群色彩,按上述定义是很难说“农村公社”的,但如果说那是血缘性的氏族公社,三代似乎就成了“原始社会”,又与论者想强调的“阶级斗争”无法契合。当时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主流学派为此干脆就不谈“公社”,只谈“国家”。通常都说三代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有时又说“实质上是奴隶主私有制”),商鞅变法后则变成“地主私有制”。赵先生因此批评道:“公社(Commune)这件事物,在先秦史和井田制中,是躲闪不开的,但郭老却说不能讲公社,讲公社就没有了奴隶社会;在北魏史和均田制中,公社已经不是躲闪不开的问题了,但唐长孺先生却说公社是均田农民之父,等等。这时,郭、唐是上古史、中古史的最高权威,我抖起胆来跟他们争辩。”在这里,先生所说的“公社”已经回避了“血缘”还是“地缘”的问题。而他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则已经不同于把“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视为二位一体的“亚细亚”理论。
旧式共同体的落后,在于对人们自由的剥夺
显然,赵先生重视理论但并不拘泥于理论。而我们由先生的研究可以引申出一些极重要的道理:
无论中外,在古人聚落中血缘地缘关系通常兼而有之,强分轩轾可能不切实际。血缘认同基于人性,古今中外都存在,近代只不过是人们的认同形式随社会交往的发达而日益多样化,血缘地缘而外,教缘(同信仰形成教会等)、业缘(同职业形成行业公会等)、利缘(利益联系而形成企业等)、政缘(同政见形成政党等)等各种认同也发展起来,血缘认同因而自然淡化。但不能说血缘认同就比地缘认同“落后”,地缘认同又比其他认同“落后”。那种以政治强权打击血缘认同、提倡“爹亲娘亲不如权势亲”的行为不是什么现代化,而是“暴秦”法家古已有之的倒行逆施。旧式父权族权今天应该否定,那是因为它以强权剥夺了人的自由,而不是因为它保留了血缘亲情。自由的宗亲同姓联谊与结社在任何现代社会都是正常的。这正如旧时的神权与异端审判应该否定,但信仰自由的现代社会仍会有教会;欺行霸市的中世纪行会应该否定,但公平竞争的现代仍会有同业公会;束缚人身的村社和采邑应该否定,但迁徙自由的现代仍会有社区;“贼船好上不好下”的帮派会党应该否定,但宪政民主的现代仍会有政党;奴隶庄园应该否定,但市场经济的现代仍会有企业一样。总之,旧式“共同体”的“落后”性不在于它认同于什么“缘”,而在于它的强权性即对人们自由的剥夺。
“共同体”与现代公民社会中的小型组织的本质区别
19世纪以来,国际上许多学者用于分析传统社会的“共同体”概念通常不分什么“缘”,但都强调它的整体性(对个性的约束)和依附性(不可摆脱),即马克思说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公民的各种自由社团与联合,不管是政缘的党派、利缘的企业、业缘的公会、教缘的教会,还是地缘的社区、血缘的宗亲团体都不是“共同体”。例如,滕尼斯的gemeinschaft(共同体)一词主要是与近代“社会”相对而言的。尽管该词作为一般语词并无“小”的意思,像德语中大西洋 联 盟 (atlantische Gemeinschaft)、欧洲共同体(europaische Gemeinschaft)、基督教世界(Gemeinschaft der Glaubigen)等词组中该词都表示一种庞大联合。但滕尼斯在社会学意义上使用该词时,是把它定义为一种类似于“熟人圈子”那样的小群体(相对于“民族(nation)”范围的“社会”而言)的。但是,滕尼斯在区别“共同体”与“社会”时主要强调的并不是群体的规模大小,而是两者的性质即群体的建构机制不同。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区别于现代公民社会中的小型组织(社区、企业、学会等等)的本质之处,在于共同体的整体性即其成员的依附性和人格不独立——相对于近代公民“社会”以其成员的独立人格为基础而言。
比滕尼斯更早,马克思青年时代在哲学著述中频繁使用的“共同体”(主要是gemeinwesen,有时也用gemeinschaft一词)概念也是比较泛化的(他提到古代的共同体,也提到“市民社会是共同体”,家庭、村社、等级是共同体,国家也是“政治共同体”,以及“人的实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等等),并没有特定的社会史含意。但后来(尤其在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历史著作中)则赋予了这个词以类似于滕尼斯的社会学意义,即指人类在古代或不发达状态下形成的人身依附性群体。他所谓由“共同体”到“市民社会”的提法,也具有与滕尼斯由“共同体”到“社会”之说类似的历史进步论含意。
不同的是,马克思除了对这种进步给出一种唯物主义的和决定论的解释外,他对“共同体”的定义也远比滕尼斯的为广。在1857年手稿中,他列举的“较大的整体”中就包括了从“家庭”、“氏族”、“部落”、“部落的联合”直到“亚细亚国家”。可以说马克思与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在揭示共同体的人身依附性质方面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滕尼斯讲的是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一般主要是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而马克思讲的则是“自然形成的和政治性的”共同体乃至“总合统一体”:从家族直到“亚细亚式的国家”,从原始的家长制直到中世纪封建制。
[ 本帖最后由 海客 于 2008-7-16 22:38 编辑 ]
- 海客 发布于2008-07-16 0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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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共同体”与“大共同体”
但是今天看来,同样是束缚性的、不同于近代自由社团的那些传统“共同体”,其功能还是差别很大。而最明显的差别还不是在血缘、地缘等诸“缘”之间,而是在那种其内部有直接的人际交往的“熟人共同体”与更大范围的“陌生人共同体”之间。滕尼斯讲的共同体基本上就是前者,而马克思讲的“部落的联合”、“亚细亚国家”属于后者。我们也可以更简单地把两者分别叫做“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
小共同体虽然也不是近代自由社团,也有人身依附与个性压抑问题,但作为稳定的熟人乃至亲族群体,它有温情纽带,有“信息对称”与“多次博弈”基础上的信任机制,因此可以更多地依靠伦理维系。国外农民学中斯科特等人所谓的“农民道德经济”就是这样产生的。而大共同体的陌生人间没有这种纽带,它的维系就要更多地依赖理性化的强制机制。必须指出:大共同体为了管理方便常形成科层结构,如郡、县、乡、里等,其中的末梢组织也是小单位,成员常常也互相认识。但这些大共同体的基层末梢与“小共同体”仍有性质的不同,因为前者的运作主要靠上层指令,而不是靠伦理。甚至于有时为了防止小共同体认同导致对大共同体的离心,还人为地破坏伦理。我国古代法家之鼓励“告亲”,刘邦这种乡里不齿的痞子(司马迁说是“无赖”)被用作基层干部(亭长),乃至后来的回避制和以科举取代“乡举里选”,就是这样来的。在大共同体强大的条件下“道德经济”很难发达,但这未必就会造就“理性小农”。国外农民学围绕后两者的讨论,对于中国的实际显然很隔膜。
显然,传统小共同体不同于近代自由社团,正如大共同体有别于近代公民国家。而生活中的种种小单位在这一分析框架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小共同体(“道德经济”)、大共同体的科层末梢(“编户齐民”)和近代社团-社区(“理性小农”)。我认为这样的区分比血缘、地缘什么的更重要。形成这样的认识,也是得益于先生谈论共同体的启发。
马克思对伦理型的小共同体与行政型的大共同体科层末梢不加区别,是明显的局限
近代以来国际学界谈论小共同体比较多,除马里奥特、列菲尔德等人写过关于“小共同体”的书外,各国乡村史提到的各种传统公社,如日耳曼的马克、俄罗斯的米尔、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乃至日本的町,也都是这种伦理型的熟人共同体,滕尼斯的共同体和斯科特的道德经济实际上也讲的是这种东西。只有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是涵盖了“部落的联合”、“亚细亚国家”之类的“总合统一体”,这种说法强调了大小共同体的共性(传统性或前近代性,即对个性的压抑),突出了近代化过程的本质(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个性解放,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即自由结社取代小共同体,公民国家取代大共同体),是很有意义的。
但是马克思对大小共同体的差异不加分辨,尤其是对伦理型小共同体与行政型大共同体科层末梢不加区别,把“农村公社”看成“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这就是明显的局限。事实上,无论马克、扎德鲁加还是町都不可能成为“亚细亚专制”的基础,因为对小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如果很发达,其实是不利于专制的“大一统”的。甚至俄罗斯的米尔虽然行政性较强(有学者称之为“政社合一”),对沙俄帝国有支撑作用,但这样的帝国极权程度也有限。以至于后来斯大林以国家强制力量推行“全盘集体化”时,就受到村社凝聚力较强的俄国农民的强烈抵抗,反而是“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很容易就被“一大二公”了。
法家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实现了周秦之变,建成了极权帝国
因此,极权帝国通常都喜欢发展科层组织,而不喜欢小共同体——如同政治上喜欢官僚制,不喜欢贵族制。赵先生批评唐长孺先生把北魏隋唐均田制说成是农村公社,的确极有见地。隋唐农村如果是像日耳曼马克那样的村社共同体,大帝国恐怕就崩解成中世纪日耳曼那种状态了。而“封建”时代的西周,“天子”行政不出“千亩”王畿,怎会有“国有制”;“帅其宗氏辑其分族”的状态下又怎会有“私有制”。所以“井田”的实质的确是“公社”——宗族共同体,后来法家正是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政策,才实现了“周秦之变”而建成极权帝国的。这以后“国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说,并非“私有”取代“国有”)发展起来。一方面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时大大强化,另一方面原来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语”的状态,当然,这种“私有”尽管可以发展到几乎六亲不认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却软弱无比,实际是“伪私有”而已。从这样的视野不仅可以重新认识农民史,对“农民中国”的宏观历史走向与现代化道路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3 农民战争史:不正常的“热”与不正常的“冷”
人们常说赵先生是新中国史学中农民战争史这个领域的“拓荒者”。我国传统史学过去有过对某次“民变”的研究,例如李文治的《晚明民变》及罗尔纲等人关于太平天国的著作。至于系统性的农民战争史,虽然早在1933年中国就曾出现过托派学者薛农山与蔡雪村的两部农民战争史专著,但以后竟成绝响。以农民革命起家的中共主流,其早期史学家如郭沫若、范文澜、尚钺、侯外庐等先生都奇怪地对中国农民战争史不怎么感兴趣。1950年代初,赵先生在山东大学最早开出“农民战争史”课程,1954年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农民战争史研究专著《中国农民战争史论文集》(与夫人高昭一先生合著),在此前后还发表了许多论文与小册子。这一时期赵先生形成的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范式,直到1980年代仍主导该领域。而后来农民战争史论争中有代表性的几位大家,如孙达人、孙祚民等,虽为论战对手,却同出自先生门下。直到先生在“反右”中蒙难,农战史研究被迫中断。后来他一直深以为憾,晚年还说:“农民战争史这个课题大有可为,……但时令不好,风雪来得骤,也像敦煌卷子《寡妇赋》中的两个名句,‘雹碎春红,霜凋夏绿’,一场农民战争史(研究)发展的美梦,就此烟消云散了。”
西欧的农民战争,主要是反贵族,没有导致改朝换代的
“农民战争”在欧洲本来并非马克思主义史学专有的提法,英国的瓦特·泰勒事件,传统上就称之为“农民暴动”(Peasants∝Revolt),德国宗教改革时期的农民武装抗争更历来有“大农民战争”(Grosse Bauernkrieg)之称。中世纪西欧处于“小共同体本位”状态,领主林立,“国家”似有似无;农民普遍隶属于特定的贵族,而与“朝廷”没有多少关系。即便并非农奴的所谓自由农,也与中国式的“编户齐民”有异:他们对贵族有义务(只是比农奴轻),贵族对国王有义务,农民对国王却没有直接的义务,也没有所谓“皇粮国税”问题。于是矛盾与冲突多在农民与贵族两大“阶级”之间,国王反而往往处于调停人地位。因此他们的“农民战争”主要是反贵族,并非冲着“朝廷”来,规模小而分散,从来没有导致改朝换代的。这样的冲突的确可以说是“农民”的“阶级斗争”。
俄国的武装民变,反假皇上,但不反当今皇朝
俄国传统上比西欧专制,18世纪前后有过几次比西欧更大(但还是比中国的“农民战争”小得多)规模的武装民变,如斯捷潘·拉辛、普加乔夫等。其特点是“反∝假皇上∝,但不反当今皇朝”,他们声称现统治者是“假沙皇”,而罗曼诺夫王朝的真沙皇流亡在民变队伍中,他们要拥戴其复位。但这些民变从没有反抗罗曼诺夫王朝、要求改朝换代的。耐人寻味的是:这几次民变都并非一般农民(即贵族治下的农奴或国家控制的“国有农”)的运动,而是边疆地区的哥萨克(类似中国所谓的“盲流”)运动,即逃到边地、向往“自由自在”的人们反抗官府控制的斗争。苏联时期虽按阶级斗争理论、同时套用西欧的提法也谓之“农民战争”,但一直有人质疑这种“自由哥萨克运动”与西欧农民反抗贵族的“阶级斗争”能否算一回事。
传统中国的佃变,通常不反贪官,更不反皇帝
中国自秦以来就是帝国官僚制而非贵族制,其专制大一统比俄国更典型。农民多是“编户齐民”,直接受官府、而不是贵族领主管辖。传统民间社会存在着租佃、雇佣等“生产关系”,当然也存在这类关系中的主佃、主雇间利益冲突或曰“阶级斗争”。而且与小共同体本位的中世纪欧洲相比,在大共同体专制的传统中国,小共同体认同较弱,“道德经济”色彩较淡,对村社、领主的依附不强,民间(而非官民之间)“理性自利”的“经济人”行为早熟,老百姓之间很早就习惯于“自由”与契约关系,温情脉脉的东西比西方中世纪更少,而绝不是更多。所以与今天许多人渲染的“传统乡村和谐”相反,在传统中国,业佃纠纷、主雇纠纷乃至主奴纠纷比欧洲中世纪的农民-贵族纠纷要更容易发生。
但是传统中国的“佃变”、“奴变”虽然较多,却与欧洲的农民-贵族冲突一样并非针对朝廷。佃变通常“不反贪官,更不反皇帝”。如清初江南缙绅反清,而佃变大多亲清。如宜兴“国家受天命,豪强皆失势,……(佃户)起而乘之”。著名的嘉定、江阴缙绅反清起义以及太湖缙绅吴昜的抗清“义兵”,都受到佃变、奴变的打击。而朝廷对待民间主佃关系和主佃纠纷,总是从维护“家天下”出发,而不是从维护主佃任何一方利益出发,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一方面打击“豪强”,另一方面佃变如果闹大,官府也会出面镇压。但因佃变本意不在抗官,因此多反抗乏力,极少有发展为“民变”者。
民变主要是官逼民反,是“庄客随庄主造官家的反”,而非农民反抗地主
而佃户如主动参与抗官,往往倒是在其地主的带动下,我们在《水浒》中就可以看到许多“庄主带领庄客造反”的故事。但这就不是佃变,而是民变中的所谓“土寇”了。
中国历史上从陈胜吴广到太平天国这些以往被称为“农民战争”的大规模民变,其实与“佃变”、也与西欧的农民战争性质完全不同。“民变”主要是“官逼民反”。它们或是由朝廷滥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横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严厉的国家垄断、经济统制(榷茶、博买、海禁、矿禁等)绝民生路而激变;或因官府严厉的户口控制与流民潮发生冲突,包括官府强制迁徙或强制阻迁(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变;或由于吏治腐败、法外敲诈而激成民变(常与以上三因素叠加)。在“民”的一方,则与民间组织资源(族姓组织、宗教组织、行帮组织)是否发达相关。非社会因素,如天灾与“外患”等也会激发民变。
但是,这些民变与民间的租佃、雇佣关系,乃至与过去经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并”、尤其是以所谓“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为动因的经济型“兼并”可以说没什么关系。历史上的民变,尤其是导致改朝换代的大规模民变,没有一次是由“佃变”蔓延扩大而来的,它们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发达与否,也不反映主佃关系的好坏,与民间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关性。
[ 本帖最后由 海客 于 2008-7-16 22:43 编辑 ]
- 海客 发布于2008-07-16 0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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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民抗官的性质与西欧农民反抗贵族是全然不同的
“官逼民反”在性质上就是冲着朝廷的。我国的传统官僚不是欧洲的贵族,他们没有自己的领地与附庸,作为“朝廷命官”他们就是皇帝的代表。因此中国平民抗官的性质与西欧农民反抗贵族是全然不同的。过去常有人把“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作为农民“觉悟”不够的体现。其实民变“不反皇帝”往往只是由于实力不够,实力足够就“杀到东京夺了鸟位”,这并不需要什么“阶级觉悟”。相反,“不反皇帝”的佃变倒更多地出自佃农对抗业主的“阶级”自觉。大规模民变按统治者的贬称通常有“土寇”与“流寇”两种类型。“土寇”往往由地方豪强率领依附人口就地抗官,佃农(“庄客”)作为依附人口也常常卷入这种造反。但这种抗官不但不是什么“农民反抗地主”的斗争,恰恰相反,只有主佃较和谐而官民尖锐对立,才会发生这种“庄客追随庄主造官家的反”的事。主佃对立、佃变频仍的地方是不可能出现这种“土寇”的。
而“流寇”更多地是穷人与官府冲突。即便有精英挑头,这精英也多为商人、军官、教主等等,一般不会是大土地所有者。因为土地无法带走,地主造反一般都是“守土不流”的,这与是否反对“流寇主义”、有无“根据地”意识毫无关系。但组成“流寇”的穷人通常也不是佃农,因为与承担朝廷赋役的自耕农乃至平民地主相比,佃农较少与官府打交道。他们或许会与业主冲突而发生“佃变”,会因追随业主而加入“土寇”,但说他们因为地主收租就会去与衙门、与朝廷较劲儿,未免匪夷所思。
传统中国社会危机的根源
事实上,导致大规模“流寇”的社会危机,往往并不表现为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土地,而是相反:朝廷聚敛造成的沉重负担、恶劣的吏治以及种种天灾人祸使农民有地不种、弃地而逃,成为所谓“破产农民”(确切地说应该是破产自耕农)。所谓“福字从田”变成了“累字从田”、“受田者与田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两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正因为如此,大规模“流寇”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租佃率较低的地区。如明末的陕西、华北。而河南、山东租佃率居中,主佃关系不坏,那里就出了许多“土寇”。在租佃率最高、业佃关系也最紧张的地方,即江南,反而土寇流寇都没有,只有一些“佃变”。
也正因为同样的道理,大规模“农民战争”中经常出现抗役抗粮的诉求,如“无向辽东浪死”、“不纳粮”、“三年免征”之类,其号召对象也主要是自耕农乃至平民地主。因为中国历史上前期佃客不服役,后期佃农不纳粮,上述口号与他们关系不大。而免租减租之类的佃农诉求从不曾在所谓的“农民战争”中出现,倒是元明清三代的统治者曾多次诏令地主减租,甚至说出“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从陈胜到洪秀全,历代“农民领袖”哪个曾对“地主阶级”作过如此明确的谴责?
总之,过去很长时间以“租佃关系决定论”、“土地兼并危机论”和“农民-地主斗争论”为核心的“农民战争史”研究,是很成问题的。今天我们应该看到:传统中国社会危机的根源,不在于“土地私有制”导致的矛盾,而在于大共同体本位的专制制度造成的“官逼民反”。与西欧“农民战争”性质近似的“佃变”现象虽然存在,但大规模民变,无论是“土寇”还是“流寇”,都与我国集权制官僚帝国的专制制度下难解的官民矛盾极度相关,而与民间社会内部矛盾之相关度极小。
认识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农民战争史是绕不过去的关键
但是,近年来事情已经走向反面:进入1990年代后“农民战争史”研究迅速萧条,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而与此同时有关农民的各种现实问题却变得越来越尖锐。甚至出现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议论。改革前的史学歌颂造反,史书中但凡有“盗”、“贼”都被说成是“农民起义”。而如今歌颂皇帝又成大潮,尤其是清史,自努尔哈赤以至乾隆,几乎有帝皆圣、无君不贤。农村方面更是一片玫瑰色:“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似乎数千年来农村就是“和谐社会”了。政治既非专制,经济又最发达(据说直到鸦片战争前夕GDP还占世界36%,比今天的美国还牛),伦理道德更是世界第一。晚清国人居然众口一词地要学西方,岂不是犯傻!